第六章 本溪煤矿铁矿万人坑﹡

 

本溪地区矿产丰富,开发历史悠久,早在辽代,太子河流域的冶铁业便开始了,至清代本溪地区冶铁和采煤业已很繁盛。1894年“甲午战争”后,沙俄和日本都曾侵入本溪地区,对本溪的煤铁资源情况进行调查。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后,长春以南的中国东北地区成了日本的“势力范围”。同年12月,日本著名财阀大仓财阀侵入本溪,粗暴践踏中国主权,勘探和掠夺本溪煤铁资源。此后,日本侵略者控制本溪湖煤铁公司长达40年之久,为了掠夺本溪的煤铁资源,对中国劳工进行了极其残酷的剥削、奴役、压迫和屠杀,给本溪人民带来了极其深重的灾难。据调查统计,日本侵略者在对本溪进行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过程中,制造了无数起惨案,屠杀和埋葬抗日军民和劳工所形成的规模较大的万人坑就有十余处,其中仅在本溪湖煤矿和南芬庙儿沟铁矿及本钢一铁厂形成的万人坑就有6处,占地面积达372400平方米,死难劳工13.5万多人。这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我国资源的铁证。虽然年代已久,几经苍桑,一些露天万人坑里的白骨被风化或被矿渣掩埋了,但日本侵略者的侵略暴行和欠下本溪人民的血债,历史不会忘记,本溪人民也不会忘记。

 

日本对本溪的侵略与掠夺

日本侵略者在本溪的掠夺,是以“本溪湖煤铁公司”为主要基地,以钢铁和煤炭为主要对象展开的,其过程大体可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05年到1930年,在这个阶段中,主要是商品输入和资本输出,在本溪开办了本溪湖煤铁公司和“中日合办本溪湖煤铁公司”,使本溪成为日本帝国主义重要的原料供给地和进一步侵略中国东北的军事工业基地。第二阶段是1931年到1945年,本溪随着东北沦陷而沦为日本侵略者的全面统治之下,日本对本溪经济的掠夺走上了垄断和独占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主要特点是殖民地经济的确立,对煤铁资源的掠夺更加残酷、更加野蛮,对中国工人采取了更加血腥的统治和迫害。在这两大阶段中,以大仓喜八郎为代表的日本大垄断资本家,掠夺本溪煤铁资源的步骤是:

第一、调查资源,侵占本溪湖煤矿。日本帝国主义对本溪的煤铁资源早就垂涎三尺,企图大量开发与掠夺。大仓喜八郎是近代日本最早从事对华进行经济侵略的大资本家。早在1874年他就参加了日本军队对我国台湾的军事侵略,担任侵台日军征讨都督府的供应商。此后,在1894年至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中,他又被任命为日本陆军军需供应商。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的同时,对中国大陆早有野心的大仓财阀看到这场战争是对中国东北进行经济侵略的极好机会,于是凭借着它同日本军政界的密切关系,在日军渡过鸭绿江不久,就派出调查人员沿着安奉铁路(安东至奉天,今沈丹铁路)进行资源勘察。在调查当中发现本溪湖煤矿和庙儿沟铁矿确有开采价值,便绘制了矿区简图。190511月,大仓财阀向当时在辽阳的日本殖民军政权——“关东总督府”提出开采本溪湖煤田的申请,128日,日本“关东总督府”在采煤供应军用的条件下,批准了大仓财阀的申请。至此,大仓财阀便正式侵占了本溪湖煤矿并命名为“本溪湖大仓煤矿”。“本溪湖大仓煤矿”是日本帝国主义粗暴践踏中国主权的证明,日本大资产阶级在中国领土上开矿办厂不向中国政府申请,而是由日本殖民军政府批准,就强行开采,根本无视中国主权,清政府的腐朽无能于此也可见一斑。

第二、垄断产品,间接垄断矿权。日商在1910年前后,拉拢本溪民族工商业家,进行垄断活动,仅1914年牛心台一地,就有6家煤窑与日商私立合同,合同规定:将10年期限内的全部产煤卖给日本,一律禁止民用,如不能按期交煤即将矿权交给日本。日本资本家以此达到霸占矿权的目的。

第三、日本资本家勾结中国地方官和土匪霸占中国矿权。1915年,火连寨百家长董广———————————————

﹡文中引用资料未注明出处者均存本溪市史志办公室。

荣受到日商收买,将官家煤洞卖给日商西海洋行。1921年前后,日本资本家勾结本溪县境内最大的土匪“黄土赖王”强迫商务会卖出本溪湖的湾子窑,结果日军强占了湾子窑,“黄土赖王”得到了枪支和钱财。在此前后日本资本家以巨款购买“龙章标准”,以便其直接开采,强占矿权。

第四、强硬式的合办。“本溪湖大仓煤矿”建立后,1906年在中国奉天交涉总局与大仓财阀的反复交涉下,大仓勉强同意“中日合办本溪湖煤铁公司”,后因旧账纠缠,一直推到191111日才正式举行合办仪式,开始营业。至此,中国方面前后用了5年的时间,才从名义上争回了一半的矿权。

第五、增加投资,扩大掠夺。为了扩大其经济掠夺,大仓财阀不断地对本溪湖煤铁公司增加投资,1914年增加资本金大洋700万元,1915年又增加资金4万元,至1935年改组为本溪股份公司后,资金增至1000万元(日币),并屡次扩大生产,增添设备,1914年建成发电所,1916年至1927年先后建成两座洗煤厂和本溪湖煤矿的一至五坑,1917年第二台熔铁炉建成并投入生产。

第六、独占本溪湖煤铁公司,更加疯狂掠夺资源。1931年后,本溪湖煤铁公司随着全东北及本溪的沦亡,亦由中日合办的关系变成日本独占。九一八事变后,本溪地区的形势急转直下,本溪湖煤铁公司许多中国职工遭到逮捕和毒打,1220日,日本关东军司令部派人会同本溪湖日本守备队长,到公司召集没走的中国职工开会,向他们宣布:因时局关系,限中国职员在三天内撤出公司,否则生命财产不予保护。就这样,中国职员在日本侵略者的威逼下撤出公司,公司的一切大权全部为日本人所掌握,公司中国方面的350万元股金和产品全部被日本侵略者独吞。日本侵略者终于实现了其独霸公司的野心(注:《本钢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5月版,第83页。)。致使本溪的经济完全沦为殖民地的地位,中国工人沦为奴隶的境地。

日本帝国主义对本溪的侵略与掠夺,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首先,日本侵略者对本溪的掠夺,把本溪变成了日本扩大侵略战争的军需生产基地。

大仓财阀乘1904年日俄战争之机,凭借日本殖民主义政策的保护,向采煤、制铁业投入资本,大肆进行经济掠夺。日本帝国主义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战争,并为将来更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做准备,因此急需在东北发展军事工业,特别是要集中力量开发铁、煤、石油、电力等基础工业。日本关东军于1936年到1942年先后两次拟制了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规划,都把军用物质的生产作为重点,为此,本溪煤铁公司先后进行了三次改组和三次增加投资,到1941128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太平洋战争,为了适应侵略战争的需要,在煤铁公司第三次改组增资中,把公司资本提高到二亿日元(注:《株式会社本溪湖煤铁公司概要》,康德9年版,第6页。),可见日本侵略者对本溪地区煤铁资源的掠夺下了多大的本钱。

本溪湖煤铁公司生产的低磷铁和优质焦煤是发展军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因此本溪的煤铁资源自然成为日本帝国主义掠夺的重点目标。

日本侵略者在伪满时期,对本溪湖煤炭的掠夺使用情况可以1932年为例,当年直接发往日本的煤炭虽然只占3%,但是本溪煤是主焦煤,是炼铁所必需的原料,输往满铁所属的鞍山制铁所和由日本控制的朝鲜兼二浦制铁所的煤就达39.5%,再加上公司本身留用的炼焦煤占28.9%,合计68.4%的本溪湖煤又由焦炭转化成生铁输往日本了,而公司杂用、满铁转卖和其他三个项目中,实际有很大部分转到日本控制的企业,变成其他形式为日本侵略者所有,这样算来,至少有80%以上的本溪湖煤被日本侵略者所掠走。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军工生产的必须材料低磷铁和特殊钢需求量急聚增加,供不应求。以前日本海军制造武器一直使用瑞典木炭冶炼的低磷铁,因受大战的影响,不仅价格猛涨,供应紧张,并且发生了断绝进口的现象,于是日本海军劝说大仓喜八郎生产低磷铁。由于庙儿沟铁矿全部是磁铁矿,经磁选后,磷可低于0.075%以下,本溪湖的煤又灰份少,磷、硫的含量都很低,炼制成焦炭后,灰份只有13.5%,磷可低于0.065%,加之大仓一向支持日本军国主义的发展,所以于1927年接受了日本海军“吴工厂”对低磷铁的订货,开始生产低磷铁,产量逐年增加,逐渐取代了瑞典进口的低磷铁。

 由于本溪湖低磷铁的增产,至九一八事变前累计生产约70万吨,使日本从第三国进口铁逐年减少,1936年度几乎接近于零的状态。特别是实行所谓“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以后,1937年开始建设本溪宫原钢铁工厂,1937年便生产生铁13.6万吨。

1938年本溪湖特殊钢株式会社成立以后,特殊钢生产规模也不断扩大,到1945年共生产特殊钢17021吨,其中有制造各种枪的轻武器用钢,有航空用的炭素钢和强韧钢,有军工用的不透钢和高速钢,还有工具钢、弹簧钢、滚珠钢、耐热钢、发动机钢等。

关于日本帝国主义对本溪湖生铁的掠夺使用情况,仍以1932年为例。  如附表7所示,本溪湖的生铁85%直接输往日本国内,此后,随着侵略战争的不断扩大,输往日本的生铁比例越来越大(注:《本钢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5月版,第108页。)。从1911年至19311932年至1945年本溪湖煤铁公司主要产品统计表中可以看出,本溪煤铁公司自1923年低磷铁和特殊钢自1942年的生产逐年增加。所生产的171.8万吨低磷铁和1.76万吨特殊钢全部供应给日本海军“吴工厂”、日本陆军大阪工厂、日本人把持的商办株式会社奉天造兵所(兵工厂)、日本陆军沈阳附近的文官屯南满陆军造兵厂(注:本溪市图书馆藏:《历尽沧桑》第39页。),制造军舰、战斗机、战车、坦克、大炮和各种枪支、炸弹、刀剑及机械设备等等,用以屠杀中国人民,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更加深重的灾难。

其次,日本侵略者对本溪煤铁资源的掠夺获取了高额的利润,加重了中国人民的灾难。

自日俄战争后,以大仓喜八郎为代表的日本大垄断资本家,采取千方百计的手段掠夺煤铁资源和榨取本溪人民的血汗。请看下表:

6-1  19111930年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资本、利润、股息表 单位:龙银元 

资本额

实缴资本额

  (A)

(B)

利润率

B/A %

(C)

股息率

C/A %

1911

2000000

2000000

70246.91

3.5

0

0

1912

4000000

2600000

108631.30

4.2

60000

2.3

1913

 

3400000

195282.10

5.7

120000

3.5

1914

7000000

4900000

194425.76

4.0

143000

2.9

1915

 

 

157969.31

3.2

121000

2.5

1916

 

5150000

896287.36

17.4

432000

8.4

1917

 

 

1646097.55

32.0

824000

16

1918

 

 

2460857.40

47.8

1236000

24

1919

 

5430000

1413266.89

26.0

543000

10

1920

 

5973000

418355.73

7.0

179190

3

1921

 

 

228102.06

3.8

0

0

1922

 

 

272406.14

4.6

0

0

1923

 

 

516632.86

8.6

296650

5

1924

 

6271000

643633.90

10.3

313550

5

1925

 

6583000

637965.67

9.7

329150

5

1926

 

6911000

898277.55

13.0

552880

8

1927

 

7000000

996141.10

14.2

560000

8

1928

 

 

1156739.62

16.5

560000

8

1929

 

 

1327831.02

19.0

700000

10

1930

 

 

821980.46

11.7

 

 

资料来源:《大仓财阀研究(1)》,第83页,日本东京经济大学,1976

从上表6-1中可以看出:20年间本溪湖煤铁公司共获利龙银1506万元,平均年利润为13.1%,年利润率最高的是1918年达47.8%。由于公司的资本大部分是日本大仓财阀投入,因此,利润的大部分为大仓所占有(注:《本钢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5月版,第56页。)。

 

6-2      19311943年本溪湖煤铁公司资本、利润、股息表

年度

实缴资本额

利润

利润率%

股息

股息率%

暂收利润留成

固定资产折旧扩大生产基金

修正利

润率%

1931

7000000

357955610

5.1

 

 

 

 

5.1

1932

 

934504.38

13.4

 

 

 

74289.00

14.4

1933

 

2054858.52

29.4

1000000

14.28

112740.60

42149.00

31.5

1934

 

3215946.65

45.9

560000

8

1761998.93

 

71.1

1935

10000000

3211488.73

38.3

580000

8

1528602.51

 

55.9

1936

 

2989056.95

29.9

800000

8

1375380.56

 

43.6

1937

 

3547479.02

35.5

800000

8

1677431.28

 

52.2

1938

 

8026753.70

80.3

3030575.02

 

110.6

1939

100000000

2322432.64

18.0

1012602.75

8

1168516.00

1358578.95

38.3

1939

 

5167340.15

10.3

4000000

8

-1168516.00

1436831.14

10.9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