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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内地移入要领 (1943年3 月 2 日) 第一、通则 认可华工移入、雇佣的事业,在国民动员实施计划产业中,下面的事业最需要。 (一)矿业(煤炭、金属) (二)国防土木建筑业 (三)重要工业(钢铁、轻金属、化工) (四)港湾及陆运装卸 (五)其他特别急需的 上面的事业的认可,是根据该事业适合劳动管理或有关官厅的指示而认可的。 第二、移入雇佣申请的处理 一、由厅府县、厚生省接受各事业主的移人雇佣人数的分配预定通报时,事业主要写华工斡旋申请书正副四份(样式第一号),由所辖厅府县提出经由。 二、厚生省分配前,由第二所提到的事业的事业主,要求移入雇佣华工,以前项为准,向厚生省申报。 三、厚生省根据前二项决定分配时,一同填写“华工斡旋申请书”,通报大东亚省。事业场分别将分配表送交内务省。 四、大东亚省接受前项通报时,决定劳务引进输送月、日等,每次都要通报厚生省。 . 五、厚生省接受前项通报时,通过有关厅府县,并将此通报事业主。制定移入劳务到达后的借施,为万无一失,同时,选定引进负责人,通报大东亚省。 第三、输送 一、就业地国民劳动动员署长,另行在所辖警察署发行的“渡支身份证明书”里面登记证明引进负责人。 二、移入劳务的引进输送要编队而行。 三、为了移入劳务的引进输送,渡支时顶先和管辖下船地、乘船地的警察署及有关机关充分协商联系,以备无患。 第四、到达后的措施 一、移入华工到达就业地时,事业主办理向地方长官申请劳动许可手续。同时尽快向国民劳动动员署送交移入劳务名簿(劳工的出身地、姓名、年龄),并报运送途中的情况。 二、国民劳动动员署根据以上情况将移入人数、到达人 数、到达日期、运送中情况等,直接报厅府县,厅府县向厚 生省报告。 三、移入华工发生异常情况、灾害、打斗及其他事件时,要注意保守搜查、防谍等机密,同时事业主迅速向国民劳动动员署报告。厅府县将自民劳动动员署及警察署的报告整理后,向厚生省、内务省、大东亚省报告。 四、事业主,每月末,报告华工的劳动情况,国民劳动动员署第二个月末,向厅府县报告。 厅府县将劳动情况报告,分事业种类,归纳整理好,第二个月向厚生省、内务省、大东亚省报告。 五、事业主根据所辖警察署,国民劳动动员署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示,要设置训练设施,技术教育设施,适当的慰安娱乐设施。除此以外,要有健康诊断、生活及其他的保护辅导。 第五、有关调动的措施 移入华工的调动(延长出动时间、变换事业场、转移雇佣)等,原则上不允许。特别必要时,经厚生省同意后,方可调动。 第六、有关合同期满回国的措施 合同期满(含满前、事业的缩小或破产)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事业主将回国人名簿(劳务原籍、姓名、移入滞在年月日、斡旋机关)、下船地、回国预定年月日报告国民劳动动员署和警察署。同时,厅府县按第三号样式向厚生省、内务省、大东亚省报告。 (二)选负责人编队组织,以第三输送时为准,带领回国。同时事业主向国民劳动动员署及警察署报告送还完毕的概况。 (三)带队者的渡支,带队证明以第三的(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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