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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勤劳奉公制创设要纲 (1942年5月27日 国务院会议决定) 第一 方 针 鉴于现下国内外之情势及其将来之推移,本诸国民皆劳之本旨,并与帝国人民一大义务之兵役相照应,拟创设义务的国民勤劳奉公制度,使青年挺身于高度国防国家建设事业,勤劳奉公,以期向达成建国之理想而锻炼之。 第二 要 领 一、勤劳奉公义务人 勤劳奉公义务人为帝国人民男子未服兵役者。不适格者免除其义务。 有特别事由者免除其义务。 对于学生,另行树立学生勤劳奉公制。 二、勤劳奉公义务之内容 帝国人民之男子,自21岁至23岁之年龄期间内,须服合计12个月以内之勤劳奉公。 在战时或事变时,于不超过1年之限度内,得延长前项之年龄及期间。 三、勤劳奉公之对象事业 劳奉公之对象事业,按其性质宜选定国防建设、国土建设、乡土建设及重要产业等,务期其福利能贻于永远者。 四、勤劳奉公队之编制 为实施勤劳奉公,编制勤劳奉公队。 勤劳奉公队依市、县、旗之区域,实施军队的编制。 五、勤劳奉公队之运营 勤劳奉公队因需要强力之一元的运营,故于政府设置特别之机构,而由协和会对此协力。 六、勤劳奉公队员之待遇 对于勤劳奉公队员于其召集中,除给与营舍、饮食、日用品、医疗等外,并支给一定之津贴。 对于勤劳奉公队员之公病、公伤、公死,讲求优厚之扶助办法。 于勤劳奉公队员召集中,对其职业之保证及对其家族必要之援护,讲求适切之办法。 七、勤劳奉公队员之训练、规律 关于勤劳奉公队员之训练,应与协和青年团施以一贯之勤劳训练,以谋其精神、技能(内含警备)及体力之昂扬、向上,同时对团体的规律、生活规律准于国军锻炼之,对于涵养国家意识更特别之注意。 八、奉公义务完了者之优遇 奉公义务完了者,按其成绩由国家筹画办法,使其为国民之中坚而得以十分活动。 九、经 费 勤劳奉公队运营所需之经费,由受勤劳奉公队协力之事业体负担之。 为确立本制度所需之经费,由国家负担之。 十、勤劳奉公制之创设其与战时劳务动员、平时劳务动员及赋役并劳务人养成计划,予以调整之。 第三 措 置 一、勤劳奉公制度自康德十年度开始,于康德十二年度完成之。 二、制定创设国民勤劳奉公制及学生勤劳奉公制必要之法规。 三、为创设勤劳奉公制行必要之调查研究,为期其实施设立准备委员会。 四、关于创设勤劳奉公制为期其宣传工作彻底,总务厅弘报处使关系各机关动员活动之。 五、为运营勤劳奉公制,于必要时渐次施行行政机构之整备,置重点于市、县、旗。 六、为使巩固勤劳奉公队之基盘计,速谋协和青年团组织之整备扩充。 引自《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14) 《东北经济掠夺》 |